图灵小伙伴 | 「华宇元典」问达:开启法律检索新范式
2024-07-25
甲辰年丁卯月戊寅日(简称今年315),【元典问达】诞生,准确地说,那还不是它的生辰,只是拥有了属于它自己的名字。起名,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。从父母取名、老板起商号时的“绞尽脑汁”就可见一斑,因为一经确定,名字就跟特定的人或事物绑定在一起,寄托着无比美好的愿望,或承载着无限真挚的期待。
都说人非生而知之,而是学而知之,所以我们一生当中都在求学问道——不停地遭遇问题,不懈地寻找破解之道。牙牙学语时,我们会问“这是什么、那是什么”;垂髫总角时,我们的脑海里有着十万个“为什么”;豆蔻志学之年,我们开始涉足“我是谁?我从哪里来?我到哪里去?”的哲学世界;弱冠桃李年华,我们心中满是对未来的憧憬与困惑:“我将在何处留下足迹、创造辉煌?”克壮而立时,我们踌躇满志地问自己:“如何保持持续的学习和成长,以应对未来不断变化的世界?”半生不惑时,逐渐从“向外索”转至“向内求”,我们的问题变得深邃而内敛:“人生的意义是什么?何为真正的幸福?如何在纷繁复杂中找到内心的宁静?”知天命后而花甲,岁月悠悠,我们的目光更加温和而深远:“生命的尽头是什么?如何让自己的存在留下些许光亮?”古稀耄耋之际,时光缓缓流淌,我们的问题似乎超越了物质与表象:“灵魂是否真的不朽?爱与被爱的力量能跨越生死吗?”看,人这一生,都在围绕着“问题”这条主线推进,而我们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或是轻而易举找到了答案,或是千淘万漉依然不知答案所在,但谁说只有“到达”、“发达”、“腾达”才是达?“通达”、“豁达”、“达观”也是达。2000多年前,思想家管仲就说:“法者,所以兴功惧暴也;律者,所以定分止争也;令者,所以令人知事也。”法者,治之端也,古往今来,法律都被视作维护国家稳定的有力武器——奉法者强则国强,奉法者弱则国弱。而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,法律就是天理、国法、人情,法律就是公平和正义。专业的律法如何飞入寻常百姓家?如何从冷冰冰的条文到有温度的司法?如何让形形色色的案件事实成为公平正义的具象化载体?是什么在这其中架起桥梁?不用说,那一定是以法律人为主体的法律从业者。不管从事什么职业,法律人只要经历过法学院的训练和熏陶,都会拥有一种共同的精神底色,那就是对法治天下的追求,对司法公正的执着。面对上面那些疑问,我们如何抵达彼岸?这些大问题实则由无数非常具体琐细的小问题组成,也就是细节繁复、形态各异的案件或法律问题,如何将它们归入法律的逻辑框架?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、法哲学家卡尔·恩吉施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,叫“心中充满正义,目光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”,第一步是要找到那个规范或者目标规范,才有可能在事实和规范之间穿梭往来,将事实代入规范;也有可能面对的是个法律空白地带,但前提也得穷尽规范之后知道那是空白地带。所以,法律人解决法律问题的第一步往往是去搜集、筛选更多的法律信息,法条依据也好,实践支撑也好,总之,浩如烟海的法律数据是法律人不断耕耘、寻找问题答案的田地。那我们一定能得到我们想要的答案吗?不得不说,法律人也有一种痛,是孜孜以求却求而不得的痛,所幸,我们没有放弃过奔赴,在奔赴答案的过程中见证法律的光辉与真谛,也感受它的遗憾与不完美,探索中与法同进也是法律人的“达”。因为找不到、看不完、信不过等问题,法律人苦检索久矣,若不能掌握足够的信息,就不能准确、有效地解决法律问题,法律公正也无从谈起。既往我们做检索,会从一个法律问题中提炼出来关键词,然后再用关键词去通用搜索引擎或专业法律数据库检索。但是,要检索的问题往往也是我们不熟悉的问题,究竟用什么关键词、关键词所在的位置、关键词之间的逻辑关系等,都是我们在检索过程当中不得不考虑的因素,且很可能要不断调整、不断尝试。当我们不熟悉关键词,当关键词可能有无限多个,当关键词所在位置不确定,当关键词之间的逻辑关系复杂,等等,诸如此类,如果我们遇上一个,那就意味着检索之路将是一条崎岖之路。元典问达就这样“应运而生”,它是一款帮助法律人开启法律检索新范式的工具,不知道关键词不要紧,我们只需要会表达自己的问题,问达就能在400多万部法规、1.5亿多文书、不计其数的互联网网页中帮我们寻找答案。它很多时候会给直接的答案,有时也会为我们指明方向,就像迷路时的一个指南针、一张地图,指引我们“顺藤摸瓜”,帮助我们“拨云见日”,找到最终的答案。为什么不是“问答”而是“问达”?因为“问答”只是它的形,“问达”才是它的神。通过提问的方式得到想要的答案,是我们对传统检索方式的颠覆,但它绝不是问达的终点。问达是一款向上生长的产品,法律问题不尽,产品探索不止,在获取法律知识、解决法律问题的道路上我们在问,也在达。Q: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,导致自己重伤,是否可以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作为产生危害结果加重处罚?
在检索这个问题之前,我们已经知道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,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,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,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:(一)酒后、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;……但是这里的“一人以上重伤”是否包含本人我们并不清楚,也找不到相应更细的解释,所以一般情况下,我们会尝试在案例当中去检索,看看实践当中是怎么认定的。当然,也可以先用通用搜索引擎检索一下。
上图中的最后一条看着很相关,点击打开如下:

这是一位律师的解答,但我们不确定他的回答是否权威、能否被司法机关所接受。还是回到案例库检索司法案例吧。
使用传统的检索方式,我们需要从这个问题中提取关键词,“醉酒”、“驾驶”、“机动车”、“事故”、“重伤”,这几个词是比较容易找到的关键词,我们先用这几个关键词在“全文”检索,结果如下:发现上面的检索结果有4.7万余篇文书,需要进一步限缩,考虑限缩关键词所在的位置,将它们限定在“查明事实段”。就会发现,即便将上述关键词限缩在查明事实段,检索出来的结果依然有7000多篇,这么多的文书基本不太可能看得完,还需要加一个最关键的检索要素,那就是致驾驶者本人受到重伤,但这个要素关键词如何提取估计会难倒大部分人,实际中间有词和词之间的逻辑关系,甚至会有指代词、名词对应等问题,大多数数据库都不支持这种语义级别的检索(元典智库的高级检索功能可以使用比较复杂的逻辑,为清晰呈现,以下示例不做逻辑演示),我们可以在查明事实段再加一个关键词“本人”(或者“自己”)试一下效果,发现检索结果有440篇,检索结果文书列表中可以看到会出现“本人是驾驶员”类似不符合目标的文书:
一篇篇人工去筛选,会发现有下面这种不表述为“本人”而直接用人名表述的文书,这种情况下根本没有办法使用关键词:

三个模块——法规研究、案例洞察和全网观点
对于陌生问题,我们可以先从“全网观点”开始:

Wow,结果这么轻松就得到了吗?答案是否可靠?可以看一下回复里面的引用链接,即上图中标引的数字1、2、3、4、5,直接点击可以打开链接。第一个链接和第二个链接打开分别是搜狐网和澎湃网,文字部分的开头如下:

第三个链接打开的是一个律师门户网,也是《刑事审判参考》的案例,但案例号不同,需要进一步核实,但至少看到了已接近答案的希望:

第四个链接打开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的文章:

第五个链接打开的是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的理解与适用:

我们根据上述线索,直接去《刑事审判参考》(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)当中查看,发现确实在2013年第5集、总第94集中的第900号案例讲到了这个主题,并进行了详细阐述,认为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“致一人以上重伤”中的“人”不包括肇事者本人,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受伤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,但在道路上醉酒驾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。
找到权威案例,问题解决,检索结束。
So easy的法律检索新范式!